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名,如果债务人是抵押人,没有抵押人签名,抵押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有哪些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
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
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
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
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
有债权人的原因;
有债务人的原因。
“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
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如果债务人为抵押人,债务人没有签名的,抵押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