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怎么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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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怎么定,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怎么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海关处理的案件、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合法。

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

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

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

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实行4级的级别管理,其中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行政案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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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能保证的依据与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医疗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起来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那么我国法律又是基于何理由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而作出如此的规定
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来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审判往往需要由专业性强的审判组织来进行,案件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交叉性以及证据认定的专业性等这些业务要求决定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需要由级别较高的来管辖。同时虽然近来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所增加,但是相比其他的民事纠纷而言还是处于数量比较少、案件分布分散这样一个状态,由中级人民管辖可以积累审判经验以及使执法尺度得到统一这样的效果。
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划分刑事诉讼的审判级别管辖的标准有:
案件的性质、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和工作负担的平衡。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会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相比而言要轻一点,这和设立刑法的目的是相关的。从《刑法》第213条至220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来看,虽然知识产权犯罪会涉及到人身权利,但是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权利来体现,而且这和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言也是不同的,因此刑法给予的量刑也是较轻的。而罪刑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之一,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罪犯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是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的。
但是从整个诉讼程序的协调性而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存在着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同样是知识产权案件,而民事案件由于大多数中级人民、高级人民都按专业分工的要求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业务庭而由其管辖但是刑事案件却由基层人民管辖,这样就出现了管辖权制度的不协调。
其次,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到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相比较一般的民事案件而言要严重,民事案件都由专业性更强的中级人民来管辖,那么刑事案件是否更应该由中级人民来管辖呢
最后,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能在判断的准确性方面存在优势,在执法统一度方面也可以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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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什么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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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收到状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有权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判。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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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行政纠纷诉讼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福建行政纠纷诉讼哪个法院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福建行政纠纷诉讼哪个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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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之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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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行政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内蒙古行政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内蒙古行政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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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级别管辖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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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法对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行政诉讼法对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第二十二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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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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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的级别愈高。
打过官司的人可能都会知道,如果对方是原告,那么他会想法设法的把案子留在自己的地盘,此所谓争管辖,若管辖对你不利,那么很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如果你是原告,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我国法律对于地域管辖及其异议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很长时间在级别管辖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有的下级人民向上级请示报告,将原本属于上级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管辖;对于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出书面裁定,使当事人无法上诉;原告在答辩期结束后追加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级别管辖,种种此类,使规范级别管辖成为最高院非常关注的问题。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是,几年前,王某出于投资房产以增值的目的,在B县买了一间店面房,并出租级他人营业。B县政府根据最近的县城旧城改造计划,决定对王某买的店面房所在的街道进行拓宽,对该街道两边的商业用房进行整体的拆迁,并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县政府给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户主下发了拆迁通知书,限期于两个月内自行拆除。王某认为:自己的店面房无须拆迁,就算要拆迁,政府也得先安排好搬迁的地点以及解决好补偿费用问题以后再拆迁,所以不服县政府的拆迁决定。问:王某不服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应到哪个去,为什么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长笭拜蝗之豪瓣通抱坤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物。比如滩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对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判决的最终执行等。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但是,几年前,王某出于投资房产以增值的目的,在B县买了一间店面房,并出租级他人营业。B县政府根据最近的县城旧城改造计划,决定对王某买的店面房所在的街道进行拓宽,对该街道两边的商业用房进行整体的拆迁,并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县政府给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户主下发了拆迁通知书,限期于两个月内自行拆除。王某认为:自己的店面房无须拆迁,就算要拆迁,政府也得先安排好搬迁的地点以及解决好补偿费用问题以后再拆迁,所以不服县政府的拆迁决定。问:王某不服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应到哪个去,为什么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长笭拜蝗之豪瓣通抱坤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所谓的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推动使用价值的实物。比如滩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着物。不论是因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还是因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占有权引起的,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之所以要把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主要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对不动产的历史沿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当地的其他的具体情况都比较清楚,也便于在当地进行实地勘查和收集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确地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便于判决的最终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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