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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财产虚假抵押给第三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抵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此外,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据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通过虚假抵押财产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抵押行为,保障自己债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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