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机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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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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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装载机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装载机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装载机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装载车撞死人的,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而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

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

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

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

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而装载机不属于车辆,所以装载车撞死人不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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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撞死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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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律师回复]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超载车辆,造成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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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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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撞死人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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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车辆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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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认定车主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查明王某是否具有“指使、强令”司机A违章驾驶的行为。结合案情,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只是招呼了司机A开车,并没有“强令”A开车的行为。根据198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指使”一词释义为: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某事。至于“叫”的字义据1992年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释义为“招唤、使、令”。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是“指使”行为。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车辆超载了4倍,仍然“指使”自己的司机A严重违章驾驶,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车辆超载致人死亡, 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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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驾驶人员,造成行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司机A的违章行为造成,王某的行为与行人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既没有指使、也没有强令A违章驾驶,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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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车主,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仍然要求司机A继续驾驶,A是王某雇佣的司机,王某招呼A开车的行为就是一种指使违章操作行为,这种指使行为和行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其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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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一定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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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撞死人逃逸判多少年?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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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超载致人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简要案情:  2006年3月21日,车主王某和司机A(和王某雇佣关系)一起向甲地运输机械物资,空车返回途中,车主王某为了多挣运费,接受了货主B运输苹果的要求。于是,王某让B向自己的汽车上装载了24吨苹果(该车实际核载6吨),装好后,王某呼唤司机A开车,A在明知该车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继续返回,途中,因车辆严重超载致使刹车失灵,造成行人一人死亡。A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对车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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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超载车辆造成人员死亡,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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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撞死人是交通事故吗,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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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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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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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把人撞死了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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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包括必须是机动车肇事。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  

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  

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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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骑自行车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因此,有人认为非机动通工具不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机动通工具才会危及公共安全。使用非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是一个争议不休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在驾驶非机动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2006年8月13日,赵某骑自行车在公路左拐弯时,与同向行驶左手持物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致双方跌倒,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死亡。交警认定,赵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2006年11月1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未能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判有期徒刑1年。
本案中,赵某骑自行车在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又造成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定为交通肇事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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