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变更如果是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协商一致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如果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但变更部分对抵押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不生效
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第三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以民法典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
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
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主债权变更后,担保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但变更部分对抵押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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