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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可否出保担保函
保险公司是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企业,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可以为债务人出具担保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银行保证函的特点
1、独立性。
一般来说,虽然保函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
但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对保函的独立性并不完全认同,例如根据我国《民法典》,保函是从属于基础交易合同的,不具有独立性。
2、单据化。
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而非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付款,与信用证业务相同,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法人企业,有提供担保的资格,所以保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可以为债务人出具担保函,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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