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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要不要担保函,由商业银行决定,商业银行需要担保的,贷款人就要提供担保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银行保证函的特点
1、独立性。
一般来说,虽然保函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
但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对保函的独立性并不完全认同,例如根据我国《民法典》,保函是从属于基础交易合同的,不具有独立性。
2、单据化。
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而非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付款,与信用证业务相同,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购房者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要不要提供担保函,由商业银行决定,如果商业银行需要担保的,贷款人就需要向银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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