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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函费是否应当被告承担
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担保函费用如果是诉讼费用,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担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担保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函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函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保证函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保证函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保证函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所以担保函费用为诉讼费用,并且被告败诉的,就由被告承担担保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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