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在不超出其价值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进行抵押,重复抵押可以办理两次以上抵押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一)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
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变卖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
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的财产在不超过其价值的情况下,可以重复进行抵押的,重复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能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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