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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新的损失能否再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可同时主张,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责任分类有哪些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
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
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3.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综上内容可知,违约责任和损失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如果违约金不足以支付损失,那么是可以违约和损失同时要求给付的,如果在损失的限度内只能要求给付对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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