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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有消防免责条款时,如果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等情形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出租房消防安全有哪些
注意事项
1、耐火等级低。
出租房建造时间大多较长,“房龄”较高,木结构或砖木结构较多,发生火灾时燃烧蔓延速度快。
2、疏散条件差。
大部分出租房可以用作人员疏散的通道只有一部室内楼梯,紧急情况时,楼梯往往被烟火封堵。
3、房屋功能混乱。
有些出租房被用来经营小饭店、小浴室、小网吧等,更改房屋使用功能后,增加了火灾隐患程度。
4、安全隐患严重。
一间房子既当卧室又当厨房,加之使用一些大功率电器,安全隐患十分严重。
5、消防设施缺乏。
大多数出租房处于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城中村”,这些地区消防设施比较缺乏,往往发生初起火灾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消防免责条款,如果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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