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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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怀孕。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一、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执行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怀孕。

中止执行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发布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

如果发现罪犯确实是孕妇,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人民法院应当在死刑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判处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有限,从充分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缓期二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满周岁,从18周岁生日的次日起,才可以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生育的权利。“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被告人怀孕,也包括审判前羁押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此,在羁押或审判期间,犯罪的孕妇,无论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的时间长短,都应视为审判中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刑法》中大部分的罪名都没有死刑,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视各国具体规定而定):故意杀人、严重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各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贪污贿赂数额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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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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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停止执行死刑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
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1月29发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规定,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按照最新法律的规定,如果罪犯在犯罪的时候尚未满18周岁的话,此时是不能判处死刑的,也不能适用死缓。当然,如果是在审判的时候满18周岁的,也是不能作出死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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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
第一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发现的:第一审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发现的:最高人民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
下级接到最高人民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核。
最高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3、最高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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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停止执行死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提出书面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副本后,应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并认为应提出纠正意见的,应报检察长提交检察院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之后才发现人民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减刑、假释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得到有效的行使。
哪些情形检察院应当建议停止执行死刑
[律师回复] 1、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2、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副本后,应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并认为应提出纠正意见的,应报检察长提交检察院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之后才发现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减刑、假释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得到有效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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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停止执行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死刑停止执行的条件有七种:
1、被执行的人不是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嫌疑人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还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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