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公司就终止,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公司注销后债权转让无效,公司有债权的,应该在清算期间实现公司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
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不作为债权。
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
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
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所以公司注销后,公司资格就不存在了,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转让债权,公司有债权的,应该在注销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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