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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时,质押合同应该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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