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屋抵押借款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设立,所以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如何处理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
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
(二)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如何处理
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者权益冲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
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法律上也不保护这种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房屋为财产抵押贷款的,要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立,所以房屋抵押是不需要办理公证的,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