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安全事故谁负责,承担关系中定作人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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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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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承揽合同的安全事故谁负责,承担关系中定作人义务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承揽合同的安全事故谁负责,承担关系中定作人义务

一、承揽合同的安全事故谁负责

如果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一般由承揽人承担安全责任。如果定作人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担关系中定作人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一般则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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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二、承揽合同的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之规定,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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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二、承揽人保管义务的法律适用
(一)对材料的保管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行为向定作人负责。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工作成果的保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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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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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人的义务有: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首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其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会使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合同失去意义。  
其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上表示,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既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损失。  
4.接受监督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使定作人了解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此项义务可以说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也是定作人实现其目的的体现。在实际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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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的义务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的义务是如何的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首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其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会使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合同失去意义。
其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上表示,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既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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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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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承揽人保管义务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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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防止物品毁损和灭失。
二、承揽人保管义务的法律适用
(一)对材料的保管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承揽人将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材料是不可替代物的,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材料交给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行为向定作人负责。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的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对工作成果的保管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承揽人占有之下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交付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担迟延受领期间工作成果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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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关系的认定,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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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控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对受雇人劳务的实施就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对劳务的时间、劳务的地点、劳务的方式等,雇用人会在受雇人劳动的过程中随时提出要求。而承揽买的是结果,定作人只能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地点等,一般不能直接指挥工作的过程。
2.人身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佣人对受雇人会有一定的要求,具有人身信任的关系,因为不同的人提供的劳务是不同的。承揽则不同,定作人购买的是工作成果,只能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提出要求。
3.条件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那么雇用人应当提供工作的场所和条件,雇用人不提供的,受雇人有权要求雇用人提供。而承揽人没有要求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的权利。
4.报酬标准。由于雇佣买的是劳务本身,受雇人付出了劳动,雇用人就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报酬的大小是与付出劳务多少相适应的。承揽中,没有取得工作结果,定作人就不应支付报酬,不管承揽人付出了多少劳动。不仅如此,如果承揽人不能按约交付工作成果,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5.两种关系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需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另外,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更自由的解除合同,只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的义务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承担的义务是如何的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首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其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会使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合同失去意义。
其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上表示,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既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损失。
4、接受监督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使定作人了解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此项义务可以说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也是定作人实现其目的的体现。在实际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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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义务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义务主要是遵守合同中的约定的义务,包括了亲自完成主要任务的义务;采取合理材料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几种主要的合同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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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加工承揽合同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别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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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承揽关系,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承揽合同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承揽人的义务有: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首先,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其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承揽合同的人身信任性质所决定的,否则就会使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合同失去意义。  
其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上表示,承揽人不得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此,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  承揽合同既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也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如承揽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此外,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以避免给定作人造成损失。  
4.接受监督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以使定作人了解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此项义务可以说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也是定作人实现其目的的体现。在实际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承揽人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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