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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成年子女在接受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期间,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实际中,发现离婚的一方未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积极去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会按照以下进行处理:
1、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会进行教育、警告经过法院的教育、警告,督促对方积极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经教育、警告后仍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
所以,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会按以下处理:
1、提取、扣留对方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还需要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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