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期间股权可否质押,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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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破产清算期间股权可否质押,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破产清算期间股权可否质押,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一、破产清算期间股权可否质押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并没有规定不能质押股权,如果质押股权,要及时所选债权人委员会。如果在重整期间,为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不借款设立股权质押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二、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期间并没有禁止质押股权设立担保,但质押股权的,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委员会。

如果是在整理期间的,为经营借款时,可以质押股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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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质押合同到期、逾期股权质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着债务到期,债务人应该履行偿还义务。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则有权出卖股权,获得相对应的赔偿。出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偿还完债务后,剩下的归还债务人。若股权价格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债务人补清。股权质押合同订立方式模板出质人:质权人:鉴于:为确保债权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
第九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及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本合同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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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详细情况由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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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期限规定《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二、质押期限内自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权人有权行使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三、加速到期
1、一旦借款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视同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其所余的全部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行使质权,具体按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处置。
2、发生以下情况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标的: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押标的有不利影响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标的: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破产。
四、超出期限倘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出质人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标的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机构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标的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五、合同的终止
1、在借款人如约进行还款和支付利息完毕时;
2、当出质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
3、当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它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花费时。通过对上文的阅读,股权质押的期限也是十分重要的,若不能严格的遵守这个股权质押期限制定,最后可能只是得到了一时的利益,为此却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质押也是有利有弊的。为了防止股东们步入失去股权的禁地,应当寻找专业人士来为自己的合同,为自己的股权质押期限出谋划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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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比例限制的全部内容,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强调企业内部的整体性,当企业内部一致同意就可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股权质押比例受限制有利于限制某部分人的权利,捍卫集体的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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