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
被征收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对方主体是否合法、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是否全面、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按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中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无效的: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要认定为无效。
所以,要是邻居、亲戚或是村委等人代签的,只要不是代理的范围,那么签好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换句话说,就是没用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对对方资格进行审查,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方有主体资格,并且协议内容和协商一致的,才能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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