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行政许可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听证遵守下列程序是属于规范的听证,听证前通知相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听证要公开进行;
听证工作人员符合回避制度规定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土地征收听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听证就是符合规范的,听证程序包括提前7天通知相关人员、公开举行听证、符合回避制度要求、听证过程相关利害关系人要进行申诉和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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