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否存在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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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假释是否存在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假释是否存在实际执行的刑期,相关法律规定

一、假释是否存在实际执行的刑期

假释是不存在实际执行期的,但假释会有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的,会移送到监狱执行剩余的刑期,假释考验期是不计算在刑期内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通过对《刑法》中假释规定的分析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是没有实际执行剩余刑期的,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的,假释期间不会计算在执行刑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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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2)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3)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4)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为:(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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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强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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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局提存名词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局提存是什么意思
所谓提存,就是指债务人与现在提存账户里面预留的一部分用来清偿自己的债务的一部分资产。这一程序往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一、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对此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
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3、在此情形下还可能发生受领人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没有领取提存物的情形,即根据《》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不同于《提存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年”的期限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无人领取提存物的情况应作为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特例,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提存物申请执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对下落不明人财产代管的规定,应该可以对提存物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受领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则不应再对已经上交国库的提存物强制执行。
二、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的执行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这种提存一般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为了保证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由后履行方将合同对价提存于公证处。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规定后,提存标的物即由先履行合同方领取。在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其无权领取提存物。
1、如果此时受领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只有在受领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后,其才享有领取提存物的资格,此时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强制执行。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在先履行合同方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提存申请人享有取回提存物资格的前提下,若其为了逃避执行拒不取回提存物,则应该可以对该提存标的物强制执行。
对于提存的执行程序会因为提存的账户的不同性质而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有自己的判断选择哪一种提存方式,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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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假释的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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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不相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到“二房变三房”“赠送小花园”“俯瞰江景”“毗邻公园”“交通便利”等宣传语,想必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心动。但是,如果因为广告宣称的内容而购房,那么就有可能说好的绿地变成了停车场,说好的高端会所变成了对外经营的饭庄。这样的结果往往让人很受伤。
其实广告是对整个楼盘,并不会具体到某套房子,为了避免让人受伤的结果,建议购房者一定不能只轻信广告,而是应该以实物为准,到现场对具体的单元、楼层、朝向和户型等做具体的了解。不论置业顾问和广告怎么说,一定要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比较重要或直接影响购房决策的宣传内容加入到合同中或者合同附件中。也可以通过留存资料甚至手机拍照等方式取证,以便于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买房是一个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需要足够的耐心,在看房、选房以及买房过程中,需要了解的信息和知识是庞大而又复杂的,多询问多考察,细心观察房源的五证是否齐全,留意购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否存在交房标准是否模糊,逾期交房办证是否免责等不平等内容。选房时多一点耐心细心,更要学会留心,这样才能远离房产的纠纷,买到令人放心的房子。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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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中是否存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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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否可以并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是否可以并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
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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