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如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原告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撤诉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
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
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
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
法院宣判后,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改变判决。
这时,不能再去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并不立即产生终结诉讼的效力。
人民法院必须对撤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是看原告撤诉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撤诉,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准许撤诉,什么情况下不准许撤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撤诉终究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基于处分原则产生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撤诉,都应当准许,不应当任意限制当事人行使撤诉权利。
按照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果撤诉再起诉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重复起诉的话是不可以的,而且撤销是要在一定的情形下从可以进行,并不可以随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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