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回迁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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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担保人有回迁房可以强制执行吗,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担保人有回迁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担保人回迁房可以强制执行

担保人有回迁房,如果房屋是当事人生活必需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查封房屋,如果不是生活必需的,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4、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上就是小编分析的内容,法院能不能对担保人的回迁房强制执行,要依据回迁房是不是当事人生活必需而定,如果不是生活必需房屋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回迁房偿还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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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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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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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执行不了该怎样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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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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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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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搬迁执行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搬迁执行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搬迁条件
1、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搬迁当事人;
2、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搬迁人已对被搬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搬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搬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搬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搬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搬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搬迁条件的,由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帮搬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
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搬迁条件
1、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搬迁当事人;
2、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搬迁人已对被搬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搬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搬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搬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搬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搬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搬迁条件的,由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帮搬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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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回执?
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一般在六个月内就会有回执;强制执行一般是针对于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判决结果,而另一方向法院实施的行为,只要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另一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遇到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回执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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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被强制执行了,他的一个同事强制让她给他做担保,他自己也是一脸懵圈的,咨询下强制执行担保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执行,如果执行过程中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一般采取中止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从本条文来理解,申请执行的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而非除斥期间。而且该条明确提出申请执行时效的概念,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申请执行时效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与诉讼时效制度对当事人产生的权利范围应该属于同样的权利范围。这一权利范围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时效抗辩。如果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己提出时效抗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时效抗辩的,也不能对时效抗辩进行释明的,在法律上时效抗辩视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假如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当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这一抗辩,法律即视为当事人自己放弃这一权利。
此外,假如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否发生中止、中断进行审查,那么法律规定的七天立案审查期远远不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根本没有办法彻底查清事实。因此,对某信用社的申请,法院应直接立案执行而不应审查,如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可以终结本案。
拆迁强制执行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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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有回执么
申请强制执行时,当事人将获得回执单据作为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可申请强制执行。复杂执行事项可由审判员移交执行员处理。回执是强制执行申请的重要凭证,确保双方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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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样执行对反担保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执行对反担保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执行对反担保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如何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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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对反担保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执行对反担保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执行对反担保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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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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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的。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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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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