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超期不还,工作人员到家走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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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逾期后,家访员上门后可以和对方友好的协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方案进行还款。如果拒绝还款的话,友好会起诉持卡人。关于信用卡超期不还,工作人员到家走访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信用卡超期不还,工作人员到家走访怎么办

一、信用卡超期不还,工作人员到家走访怎么办

信用卡逾期银行上门了,与上门人员友好进行协商即可,若双方达成一致,按照协商方案还款,不要拒绝配合,否则银行会起诉至法院,名下财产将被强制执行。情节严重,银行还会以诈骗罪起诉,有坐牢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二、信用卡确实还不了,能否申请办理新的卡

信用卡有逾期,但是如果不是十分严重(偶尔逾期>时间较短),还是可以申请信用卡的。

用卡一般逾期连续3期累计6期信用记录就是非常严重,难以再申请信用卡。不良信用记录会在央行的征信系统里面保存5年,连续滚动记录2年,5年内就很难成功申请信用卡。

一旦有信用卡欠款,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还款规划,避免逾期对自己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只要尽快还清了欠款,并在之后好好养了一段时间的信用,那影响就不是很大。

三、信用卡没有能力还清,成为呆账要怎么解决

信用卡因为逾期变成呆账后,如果你是正常的经济状态,需要支付一笔额外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打电话联系银行人员,申请个性化还款。客服一般会要你提交材料,而你除了要准备材料,还要表达积极的还钱意愿,将自己目前的收入、负债率都附上。还要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材料证明,如失业证、重疾/住院证明,向银行解释自己这段时间是突发变故,绝非恶意逾期。如果你的材料充足,能够充分证明自己是特殊原因无力还款,则有协商空间。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超期不还,工作人员到家走访怎么办”问题解答。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随时咨询律图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疑惑,让您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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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信访办工作人员不作为怎么办?
[律师回复] 遇到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其行政不作为。
相关知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
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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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吸毒人员帮教走访记录该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XXX回归后初期能够积极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通过街道与社区的教育与督促,基本能够融入社会团体中,由于其犯罪性质较为恶劣,对周围邻居的影响较为深刻,群众对其口碑并不好,其本人也打过几份零工,由于工资报酬等原因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便辞退了之前的工作。吸毒人员帮教走访该对象目前待业在家,并无就业的打算,好逸恶劳的本性表露无疑。XX街道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该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估,结合实际情况,认为该对象目前无正当职业,好逸恶劳,通过“啃老”维持生计,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帮教措施:
1、建立健全“四帮一“的结队帮扶责任制,发放帮扶责任人与帮扶对象的联系卡,方便帮教对象与帮扶责任人联系,为其急需解决的难题。
2、定期上门走访改善其好逸恶劳的本性,并与多个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为其推荐就业服务。
3、经常开展谈心活动,用一颗热心去温暖,用一份真情去感化,坚定其弃旧图新,实现人生价值的信心。
4、防范该对象接触毒品,派社区帮教志愿者督促、监督其日常行为,并定期与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尿检,排除其吸毒的可能。
5、配合区司法局对其进行每月法制教育信息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潜移默化的对其进行教育与改造,避免其踏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使其能够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我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了,我走的信访,到了省信访之后,到现在已经七个月了,没有答复,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判决之后过了六个月如何申请再审如果申请再审,适用旧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您已过申请再审的诉讼时效。但是,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相关知识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要在同一案件上重复投入司法资源,这似乎与效益原则不符,但是从公正的角度看,这又是为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消除一审、普通上诉审中程序错误因素和裁判者的过错因素,是减小这一代价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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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低保户,因为走访时候我在家,民政工作人员走访漏洞非说我没在家,过年俩个月工资扣押,没给我开
[律师回复] 民政局办事人员有保护当事人离婚的隐私的义务。也是工作纪律。
2、民法的有关限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限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限定“以书面、表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认可,私行公布他人隐私手续或以书面、表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使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置。”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限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经过中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各该款的限定处罚。另一种解释是公民结婚、离婚,是公开登记做法,不隶属隐私权范围。并不是自己不愿让人家知道的事情都隶属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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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多超过3小时,且必须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和工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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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9 号  《公安机关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A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工作,维护公安机关秩序,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人居住地与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和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人;不得将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事项或者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八)对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职责,对工作机构转办的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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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合理走信访程序能够起作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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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工作,维护公安机关秩序,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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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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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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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  
(八)对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职责,对工作机构转办的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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