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担保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担保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1、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
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2、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
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4、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5、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
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担保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有妥善保的义务,如果质权人保管不当造成质押的财物损毁的,质押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赔偿损失,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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