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血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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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强迫卖血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强迫卖血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强迫卖血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强迫卖血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卖血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迫卖血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

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

(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3)处罚也不同。

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强迫他人进行卖血的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献血应该受到支持,也是一个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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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强迫他人卖血,同时造成了人员伤害的话,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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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强迫卖血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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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罪同非法组织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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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自学法律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还没记得住,想问问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是怎么样的呢,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渭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对您所问的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的问题的答复,仅供您参考。
强迫卖血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罪同非法组织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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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强迫卖血罪具体量刑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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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能坐几年牢
[律师回复] 对于强迫卖血罪能坐几年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迫罪能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强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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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罪同非法组织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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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强迫卖血罪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如果不是以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罪的界限
两罪在使人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的行为;而非法组织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而不是被迫。
(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
(3)处罚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三)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商品出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拉自采供血液。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4)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也不同。
(5)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本罪由于在立法上与非法组织罪一样,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技术,故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后者没有这一立法特点,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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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迫罪能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强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
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罪同非法组织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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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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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远方亲戚因为涉嫌强迫卖淫被抓进了派出所,问一下刑事上诉状强迫卖淫具体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您好,下面是一个刑事上诉状强迫卖淫的范本,供你参考:
上诉人:张、、,男,1987年、月、、日生,住、、、县、、镇、、村、、队,身份证号:450、
上诉人因组织卖淫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是被他人胁迫才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从本案来看,包括同案犯程、、、林、、陈、、、刀、、在庭审中均指认“阿、”为组织者。上诉人也一再强调确实是被胁迫才参与该案,且对组织卖淫的事情并不知晓。上诉人在该案中从无实施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原审以组织卖淫罪认定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并不知道“阿、、”策划本次犯罪,无参与、、大酒店的组织卖淫,对整个“阿、、”策划的行动并不清楚,在“阿、、”的胁迫下,参与了将受害者从广东、、运送到、

二、原审没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中,侦查机关一直以拐卖妇女罪指控上诉人(上诉人也一直说明没有拐卖妇女),这也表明其实侦查机关并未有发现上诉人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
1、上诉人从无与“阿、、“策划”、“密谋”实施该案。现有证据并未有显示上诉人实施这一行为,同案犯庞、、、程、、的供述和辩解也可以印证这一事实。
2、在整个案件中,同案人均指认“阿、、”是此次事件的组织者,同时,上诉人从无吩咐过同案人参与本案的工作,既没有组织同案人租赁车辆、也没有指定卖淫地点,更没有直接带受害人去卖淫,亦没有收取任何招嫖费用。另外,上诉人与本案的同案犯还有的根本不认识,怎么能组织他们犯罪呢。
3、上诉人确实在案件中帮助了“阿、、”将人从、、运到、、,但上诉人的身份不是充当“组织者”的身份,上诉人完全被“阿、、”利用参与了违法行为,但上诉人在主观上并未有组织卖淫的故意。
4、本案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并以组织卖淫罪定罪是不正确的。上诉人以前一直有稳定的工作,也从无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本案也只是在20
1、年、、月、、日接到“阿、、”的电话后来到、、直到20
1、年、、月、、日在、、被拘留。这中间间隔仅仅六七天的时间,上诉人参与该案件的行为都是在“阿、”的安排下进行。

三、上诉人提出二审并不是完全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是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及量刑有异议,希望二审法庭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中,上诉人的协助行为并不构成该案件的主犯,上诉人没有参与在、、大酒店的卖淫活动,更没有收取过嫖资。“阿、、”组织被害人到、、大酒店卖淫一事上诉人是事后才知道的。原审对上诉人定罪的罪名是错误的,且量刑实在是太重了。
上诉人之前有稳定的工作,不会在短短几天时间内从一个守法公民一下子转变到“组织卖淫”犯罪的主犯角色。希望法庭给上诉人一个机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谢谢!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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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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