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人死亡如何行政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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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政违法人死亡如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行政违法人死亡如何行政处罚

一、行政违法人死亡如何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人员死亡后,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行政机关会终止调查,如果处于执行阶段的,如果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强制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

(五)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违法人员死亡后,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行政机关会终止调查,如果处于执行阶段的,如果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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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该条规定来看,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案件,赔偿权利人是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依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民事赔偿的。2003年12月31日通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2005年12月26日通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省高院该两份意见,都认可了权利人双重主张的权利,并对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作了细化,对本省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两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前者规定“应该扣除”,后者规定“可以扣除”、且“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应适用新的意见。且新意见中规定“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是因为民事侵权赔偿中有该赔偿项目,而工伤保险赔偿中没有,两者并不重复,体现了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为避免劳动者获得诸如双份医疗费等显失公平的利益,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劳动立法目的,应将劳动者应获得的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不重复相加作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的“立法”本意。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已获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再主张工伤赔偿的,把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不重复相加作为劳动者实际遭受之损害,对合法、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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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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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死亡赔偿金补多少个月份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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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及村(组)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四个月养老金作为丧葬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年检,不年检的停发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给参保人员发放养老金时,如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由县财政全额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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