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设立。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抵押登记要设立他项权的,所以没有做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抵押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什么是房屋抵押
抵押是一个法律术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定义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抵押就是一种具体的抵押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处分权的国有房屋提供出来作担保,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凡他们已设定的抵押,当为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抵押房屋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
所以没有记载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抵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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