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违规开具虚假证明豁免的该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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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判刑后违规开具虚假证明豁免的该如何认定,能够证明虚假出资的证据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判刑后违规开具虚假证明豁免的该如何认定

一、判刑后违规开具虚假证明豁免的该如何认定

刑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能够证明虚假出资的证据包括哪些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通过小编的介绍,如果开具虚假证明后续被查出来那么是有非常严重的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判处刑罚的,所以希望大家在面对这些事情的时候能够理智对待,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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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豁免股东债务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豁免股东债务如何理解
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债务豁免这种方法经常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针对逾期银行贷款,之所以能够操作是由于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干预。由于逾期贷款通常会引讼,因此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
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以下简称税总29号公告),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采用了列举法对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而不计入收入进行了限制,即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三种情况。并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两个条件,即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2009年12月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 期] (会计部函[2009]60号)进一步明确,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这样就进一步堵住了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的途径。
因此税总29号公告将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不计入收入总额是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但对于债务豁免的情况税总29号公告并没有列举。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股东投入资本赚取的利润,而不应该是对股东投入的本金征税,而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股东与企业进行了与经营有关的交易行为,虽然在合并报表时这项交易行为有可能被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应该对单体法人征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债务的豁免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所以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豁免股东债务该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豁免股东债务如何理解
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债务豁免这种方法经常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针对逾期银行贷款,之所以能够操作是由于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干预。由于逾期贷款通常会引讼,因此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
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以下简称税总29号公告),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采用了列举法对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而不计入收入进行了限制,即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三种情况。并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两个条件,即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2009年12月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 期] (会计部函[2009]60号)进一步明确,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这样就进一步堵住了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的途径。
因此税总29号公告将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不计入收入总额是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但对于债务豁免的情况税总29号公告并没有列举。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股东投入资本赚取的利润,而不应该是对股东投入的本金征税,而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股东与企业进行了与经营有关的交易行为,虽然在合并报表时这项交易行为有可能被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应该对单体法人征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债务的豁免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所以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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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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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接受捐赠和债务豁免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接受捐赠和债务豁免能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原《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认为该行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是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捐赠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要求和规定,对ST(特别处理)公司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捐赠计量方式的变化成了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这项规定,从财务角度上遏制了关联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奖励积分,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对于消费积分会计处理提供了2种方法:一是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到积分,对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进行递延;二是将提供积分奖励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采用了第一种方法,可以理解为奖励给客户的积分是因为销售业务产生的,是交易本身一个单独可辨认的组成元素,代表赋予顾客的一种权利,而顾客为了得到这一权利,事实上已经在初始交易时支付了费用。也就是说,顾客在初始交易时支付的款项不仅是为了获得商品,也是为了获得积分。然而顾客并不是在购买商品或是服务的同时获得积分奖励,因此应当将初始销售收入分为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按照单独的标准进行确认以反映交易的实质。
例:2008年10月,某商场进行国庆促销,规定购物满100元赠送10个积分,不满100元不送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与积分相等金额的商品。某顾客购买了价值2340元(含增值税)的家具,积分为230分,估计该顾客会在有效期内全额兑换积分。该顾客于2009年6月购买了价值351元(含增值税)的皮鞋,用积分抵扣230元,余额以现金支付。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8年10月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70
递延收益2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2009年6月,顾客在有效期内兑换积分时
借:库存现金121
递延收益2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资产减值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重点内容。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这几项资产在企业的存续期内,减值只能增加,不可以转回。其他短期资产如存货的减值、金融资产的减值等短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还可以转回。
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扩大了预计负债的范围,相比原准则,增加了3项规定:一是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二是重组义务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时(如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等),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三是辞退福利。
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前期签订的待执行合同可能会变成亏损合同,有些企业辞退部分员工,补偿员工一部分费用。对此,企业在编制2008年会计报表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发展与国家经济走势,合理预计各项费用,提高会计报表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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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豁免协议书
债务豁免协议:债务人(以下称甲方、债权人(以下称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债务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豁免协议:1、乙方同意豁免甲方债务金额。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第一条涉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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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判别货物是否符合危险品运输豁免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判别货物是否符合危险品运输豁免管理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品运输豁免应符合以下规定:
1、情况特别紧急,并且采取其它运输方式不适合时,或者完全遵照IATA《危险品规则》的规定有悖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运营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可以豁免运输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在运输这些危险品时,必须保证其包装等要求符合同等条件下航空安全水平要求。
2、豁免的危险品通常是客机和货机上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证明能够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除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的要求外,还必须包含能够保证该安全水平的所有条件。
3、豁免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危险品UN/ID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以及适用数量、特别操作要求、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和豁免的有效期限等。
4、运输需要豁免的危险品时,托运人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将有效的豁免文件交给承运人。一份豁免文件的复印件随货运单一起运输,如果是国际运输,还需同时附上一份英文译文。
5、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请参阅IATA《危险品规则》第2章。
怎么判别货物是否符合危险品运输豁免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判别货物是否符合危险品运输豁免管理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品运输豁免应符合以下规定:
1、情况特别紧急,并且采取其它运输方式不适合时,或者完全遵照IATA《危险品规则》的规定有悖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时,经有关国家(指货物始发站、过境站、飞越站和货物抵达的目的站国家以及运营人所属国家)主管部门预先批准,可以豁免运输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在运输这些危险品时,必须保证其包装等要求符合同等条件下航空安全水平要求。
2、豁免的危险品通常是客机和货机上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证明能够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除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的要求外,还必须包含能够保证该安全水平的所有条件。
3、豁免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危险品UN/ID编号、运输专用名称、分类、包装以及适用数量、特别操作要求、特别应急措施、收货人及托运人的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目的站机场、飞行航路、运输日期和豁免的有效期限等。
4、运输需要豁免的危险品时,托运人应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将有效的豁免文件交给承运人。一份豁免文件的复印件随货运单一起运输,如果是国际运输,还需同时附上一份英文译文。
5、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请参阅IATA《危险品规则》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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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
行为人实施了受贿行为和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行为,涉及构成受贿罪和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行为人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以下是关于犯受贿罪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的问题相关整理,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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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假离婚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
通谋虚假离婚与被欺诈离婚不同。被欺诈离婚是一方被另一方欺诈而离婚。通谋虚假的离婚,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欺诈的对象是婚姻管理机关。通谋虚假离婚的双方相互之间不存在欺骗与被欺骗问题。因而,通谋虚假离婚有如下特征:
(1) 假离婚中一切预谋都是夫妻共同策划而定,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通谋。
(2) 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感情正常或未完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
(3) 双方的真实动机不是离婚,离婚只是一种手段,即通过暂时的离婚这种手段实现其他目的。如回城、进城、给子女办转户口、多生子女、多分房屋、多享受福利补贴(如暖气、煤气补贴)、逃避债务;等等。
(4) 双方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因而,通谋虚假离婚,一般在离婚后,双方是“貌离神合”,保持来往,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
(5) 假离婚的结果并不具有唯一性,时有“弄假成真”的相反结果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后,双方当事人能够如愿以偿,按期复婚;但也有少数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中途变卦,违反假离婚约定,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弄假成真。
2、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通谋虚假离婚应为有效,理由如下:
一是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决定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二是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决定通谋假离婚有效。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三是诚信原则使然。当事人双方通谋为虚伪表示,骗取离婚证本身即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在其权利受损,又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其违法行为无效时,实质是将其自身违法行为的风险转嫁,让司法为其不法行为的不利后果埋单。司法实践确认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离婚协议有效,一方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另一方面是对其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惩罚,借以警示教育公众,不能将离婚工具化,为达到特定目的以身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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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免纳关税和捐税。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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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假离婚具包含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通谋虚假离婚具包含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1、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
通谋虚假离婚与被欺诈离婚不同。被欺诈离婚是一方被另一方欺诈而离婚。通谋虚假的离婚,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离婚登记的行为,欺诈的对象是婚姻管理机关。通谋虚假离婚的双方相互之间不存在欺骗与被欺骗问题。因而,通谋虚假离婚有如下特征:
(1) 假离婚中一切预谋都是夫妻共同策划而定,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通谋。
(2) 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感情正常或未完全破裂,因而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共同虚假的意思表示。
(3) 双方的真实动机不是离婚,离婚只是一种手段,即通过暂时的离婚这种手段实现其他目的。如回城、进城、给子女办转户口、多生子女、多分房屋、多享受福利补贴(如暖气、煤气补贴)、逃避债务;等等。
(4) 双方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因而,通谋虚假离婚,一般在离婚后,双方是“貌离神合”,保持来往,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后,随时准备复婚。
(5) 假离婚的结果并不具有唯一性,时有“弄假成真”的相反结果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后,双方当事人能够如愿以偿,按期复婚;但也有少数当事人,假离婚后一方中途变卦,违反假离婚约定,不愿复婚或已与他人再婚,弄假成真。
2、夫妻双方通谋虚假离婚的效力认定
通谋虚假离婚应为有效,理由如下:
一是离婚登记的形式审查决定通谋虚假离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因而,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形式审查主义,不涉及离婚原因,此是婚姻自由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只要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在对财产和子女适当处理的离婚协议上签字,即发生离婚的效力。至于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是否是为特定目的而假离婚,则婚姻登记机关无须也不可能查明,因而对离婚效力不产生影响。
二是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决定通谋假离婚有效。离婚登记是法定的公示方式,具有对世效力,基于“禁反言”理论和婚姻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当事人通谋向婚姻登记机关为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旦登记机关准其离婚,则离婚即为有效,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就造成身份关系的不稳定。
三是诚信原则使然。当事人双方通谋为虚伪表示,骗取离婚证本身即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在其权利受损,又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其违法行为无效时,实质是将其自身违法行为的风险转嫁,让司法为其不法行为的不利后果埋单。司法实践确认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离婚协议有效,一方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彰显,另一方面是对其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惩罚,借以警示教育公众,不能将离婚工具化,为达到特定目的以身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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