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浏览10w+
左杰律师
左杰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739人
专家导读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免纳关税和捐税。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

{ArticleTitle}

为了确定外国在中国的领馆和其成员的领事特权和豁免,出台了专门的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理。条例确保外国在中国内的领事馆能够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相关职务。那么,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什么?今天小编就对其条例内容进行简单的解读。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为了领事职务的工作需要而给予派遣国以领事特权与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分为领馆和领事官员两类。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领馆馆舍的不受侵犯表现为:

(1)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的情事。

(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领馆的档案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及供保护或保管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单行的文件。领馆的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接受国应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包括:

(1)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自由通讯,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领馆为通讯可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

(2)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

(3)领事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领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有行动自由及旅行自由。但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5、免纳关税和捐税。领馆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领馆执行职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除捐税;领馆的公务用品免除关税及其他课税,但储存、运送等服务费,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务而应缴纳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领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侨民会见和通讯,并有权探视羁押的其国民。具体的程序及有关事项一般规定在有关的领事协定中。此外,领馆还有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特权。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职业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人身不得侵犯。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接受国有关当局对领事官员应予尊重,并采取适当的步骤防止其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有以下例外:

(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

(3)在与管辖相关的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领事官员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另外,要求领事作证的机关应避免妨碍领事执行职务,在可能情况下可以在领事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证词。

(4)上述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对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的默示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分别明确作出。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领事免纳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包括国家的、区域的和地方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领事行李免受查验,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4、其他。除上述特权外,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等。

通过上述介绍,相信您已经对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有了具体了解。领事特权与豁免主要是保证外国驻中国领事馆及其领事员的工作效率。保证其在中国享有的权利。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可以依照条例进行解决。希望以上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3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2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4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0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6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5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3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4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5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0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2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7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2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是怎样的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等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什么?
除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外,其人身自由受到保护。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可以免除一定限度的作证义务。领事官员享有行动自由。领事官员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物品免纳关税并免受查验。领事官员的其他特权与豁免: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免除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具体内容是: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等。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哪些情况可以豁免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可以豁免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豁免有所涉及。
现实中,由于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完全归责于,不断、纠缠的事件,执行、执行法官不得不运用一切法律强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对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几乎采取相同的执行措施,竭尽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能可以穷尽手段为由告慰天下,进而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然而,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时,在扣押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夜深人静伏击被执行人时,是否顾及了债务人的基本?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粗暴的执行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表面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实质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能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执行豁免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中豁免财产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缺乏,对此认识尺度也不
一,继而执行不当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制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准确执行,促进我国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能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您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指的是什么?
领事特权与豁免是为使领事于驻在国境内有效地执行职务给予其一定的便利特权及管辖上之豁免权。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与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使用国旗和国徽。5、免税。6、免除关税和免受查检。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上市公司债务豁免条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债务豁免这种方法经常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针对逾期银行贷款,之所以能够操作是由于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干预。由于逾期贷款通常会引讼,因此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 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以下简称税总29号公告),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采用了列举法对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而不计入收入进行了限制,即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三种情况。并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两个条件,即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2009年12月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 期] (会计部函[2009]60号)进一步明确,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这样就进一步堵住了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的途径。 因此税总29号公告将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不计入收入总额是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但对于债务豁免的情况税总29号公告并没有列举。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股东投入资本赚取的利润,而不应该是对股东投入的本金征税,而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股东与企业进行了与经营有关的交易行为,虽然在合并报表时这项交易行为有可能被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应该对单体法人征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债务的豁免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所以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要约收购豁免
"要约收购豁免"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今天律图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一下“要约收购豁免”。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债务免除的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 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 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务的免除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什么情况下股权债务豁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所谓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债务人对于取得的豁免债务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计入企业获得的一项收益,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债务豁免这种方法经常用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主要针对逾期银行贷款,之所以能够操作是由于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的国有控股性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干预。由于逾期贷款通常会引讼,因此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司法部门和银行四者之间关系的有效协调。 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9号,以下简称税总29号公告),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条款采用了列举法对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而不计入收入进行了限制,即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三种情况。并在适用条件上规定了两个条件,即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但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情况,最常见的一种就是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但是,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行为并没有加以限制,因此2009年12月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 期] (会计部函[2009]60号)进一步明确,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这样就进一步堵住了少数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的债务豁免或捐赠行为操纵利润的途径。 因此税总29号公告将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不计入收入总额是与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但对于债务豁免的情况税总29号公告并没有列举。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股东投入资本赚取的利润,而不应该是对股东投入的本金征税,而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股东与企业进行了与经营有关的交易行为,虽然在合并报表时这项交易行为有可能被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应该对单体法人征税。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债务的豁免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所以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