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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凡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绝对责任,不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拼装车和报废车的概念
1、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2、报废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地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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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凡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绝对责任,不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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