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分类是怎样的一是企业法人;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后者又称为非企业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型中的营利法人。
我国的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等。
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资者的国籍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相当于西方国家所谓的公法人,它们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是一种民事主体。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
如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
法人宗旨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主要包括了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相关的原因导致的。
在法人终止了之后,就会在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司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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