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是什么,管理人的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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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是什么,管理人的义务

一、民法典的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

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管理人是有报告和交付义务的,在管理结束之后,管理人员就需要将财产或者是物品交给受益人,而且要说明在这段时间之中,财产的收益等情况,而且也应该在规定时间之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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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管人有义务保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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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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