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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产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
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
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
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
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一般有遗嘱和法定继承者两个方法,在分割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有经济困难,没有办法生活的情况下,原则上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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