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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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的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一、民法典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也就是以书面借款合同书的方式来进行的,借款双方需要就借款达成意向之后,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同时此书的书面形式不单纯指那种纸质化的合同,具体还包括复印件,传真件,电子合同等等形式。借款合同中有几个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条款,比如借款用途,利率,期限。在借款合同里要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也就是借款使用在什么方面,需要专款专用进行固定明确。在利率方面要明确借款合同是否有利率,利率多少,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都要进行明确的约定。借款期限方面应该主要约定借款的使用期限是半年一年还是长期以上的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通过民间借贷合同高利放贷。

按照此规定,涉高利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于高利贷的原则性绝对禁止将是首次出现在民法条文中,既顺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打击高利放贷的呼声,也显示了国家对于高利贷的绝对打击决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民法典明确了借款合同的简单内容,即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要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一个合同。

另外此处的借款合同是否是以书面形式或者是其他形式,需要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没有明确的,必须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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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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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含义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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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享受同工同酬,但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工要略低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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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受贿罪的构成形式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承兑汇票形式审查的内容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问题的审计。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按照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购销交易合同,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商品购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在对承兑汇票审计检查时也应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入手,来分析判断整个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签定的契约,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往往采用与关联企业或下属企业签定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资金,进行融资;二是交易合同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在银行签发承兑汇票金额较大、频率较高并且交易内容一致的企业,应做重点审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签定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无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定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审计检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贸易合同的真实性,从中发现疑点,延伸调查,认真核实。审查有无掩盖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通过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有关往来帐户、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存款帐户,审查有无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挂往来科目,或通过分析,对年末有承兑余额的单位进行排查,关注日期的衔接和金额相近的汇票,是否是为同一客户开出的滚动承兑汇票以掩盖银行垫款问题,并同时掩盖银行的不良贷款。 《票据法》 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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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和内容有哪些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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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我们的生活几乎每时每刻都和商业银行有联系,如:水电费、上网费、电话费、旅游出行、网上购物等等,都可以用一张银行卡就解决了,在这些方便快捷的同时,大家是否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受国际、国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1、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 优点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缺点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2、分支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缺点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3、集团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4、连锁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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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前几天因为犯事好像要被行政处罚了,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行政处罚形式保险法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保监局行政处罚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保险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合理。
  第三条 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执法检查处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和调查,对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设立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罚委”),负责对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处罚意见。
  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作为处罚委的常设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初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听取并审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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