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租赁物收益归属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租赁物损坏,谁有赔偿维修责任
1、使用过程中租赁物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赔偿维修当租赁物损坏的时候,如果租赁合同有详细约定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该租客承担赔偿维修责任的承担,该出租人承担的尽快安排人员更换维修,以免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如果租赁合同无约定的,租客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租客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而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赔偿维修责任。
出租人应当在获悉租赁物损害情况后,及时安排维修,若因租赁物损坏造成承租人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至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赔偿。
但租赁物损坏,并都是出租人承担赔偿维修责任的,如果是因为租客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或未妥善保管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租客应当赔偿损失,承担赔偿维修责任。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出租人亦可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2、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租客不担责租客在租用租赁物时,时常会租到残次品,以致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毁损的现象很常见。
如租客租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汽车因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抛瞄、自燃的事件时有发生,往往出现这类情况时,出租人时常倒打一耙,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事实上,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的,租客不担责。
反则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毁损导致租客遭受损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还可以通过法院措施追偿。
房屋已经存在的物品,一般是房东放在那里给租客使用的,在整个过程中房东具有该物品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这些都是有房东享受的,而不是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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