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如何行使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折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受偿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债务时。
如果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期限尚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实行变价,则属于侵权行为。
设置留置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履行合同。
为此,法律规定应有一段宽限期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请求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行使留置权,用留置物偿还债务。
如果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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