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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二、合同混同的性质
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
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
此说显然不足采。
2.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
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
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
此说不足采。
3.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
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
此说亦不足采。
4.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
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
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混同的债务消灭的原因之一,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就会终止,但如果债权和债务混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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