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学者认为,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
易言之,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但是,与之相对的观点认为,除强制承诺的义务外,民事主体负有的强制要约义务也应该属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范畴。
这两个观点的分歧即在于,强制要约是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
对强制缔约而言,由于义务人负有的是与他人订立契约的义务,契约仍然是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强制缔约的方式仍然是指义务人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方式或方法。
根据契约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达成主要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既然如此,强制缔约的方式就不仅包括强制承诺,也包括强制要约。
所谓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应该予以承诺的强制缔约方式。
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一方对他方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并无承诺的义务,除非通过预约的方式事先约定。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受要约人负有对要约人向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该要约,则在此种情形下,强制缔约就表现为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强制承诺的义务。
所谓强制要约,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应该向他人发出要约的强制缔约方式。
强制要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是由要约本身的法律效力所决定的。
依据契约法理论,要约包含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和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两个方面,前者又称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后者又称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契约的法律地位。
因此,若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负有强制要约的义务,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约束,而相对人就处于承诺的资格或地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是不可以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要求的,但是如果托运人是将不可以托运的货物委派给相关公司托运的,这个时候托运公司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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