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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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规定,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有学者认为,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

易言之,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但是,与之相对的观点认为,除强制承诺的义务外,民事主体负有的强制要约义务也应该属于强制缔约义务的范畴。

这两个观点的分歧即在于,强制要约是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

对强制缔约而言,由于义务人负有的是与他人订立契约的义务,契约仍然是义务人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强制缔约的方式仍然是指义务人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的方式或方法。

根据契约法的理论和实践,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达成主要是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既然如此,强制缔约的方式就不仅包括强制承诺,也包括强制要约。

所谓强制承诺,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对相对人提出的要约应该予以承诺的强制缔约方式。

依照契约自由的原则,一方对他方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并无承诺的义务,除非通过预约的方式事先约定。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受要约人负有对要约人向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该要约,则在此种情形下,强制缔约就表现为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强制承诺的义务。

所谓强制要约,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施加的、应该向他人发出要约的强制缔约方式。

强制要约属于强制缔约的方式,是由要约本身的法律效力所决定的。

依据契约法理论,要约包含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和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两个方面,前者又称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后者又称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契约的法律地位。

因此,若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负有强制要约的义务,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就受到要约的约束,而相对人就处于承诺的资格或地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是不可以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要求的,但是如果托运人是将不可以托运的货物委派给相关公司托运的,这个时候托运公司是可以拒绝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律图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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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扣押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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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在我国,查封、扣押的称谓比较混乱。目前,法律、法规中对查封的称谓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暂时保存、加封留存、暂时加封、封存处理等,对扣押的称谓大致有扣押、强制扣押、暂扣、暂时扣押、扣留、暂时扣留和对船舶的临时滞留等。查封一般针对场所、不宜移动的或不需要移动其所在场所的物品,扣押则一般适用于可以移动且有必要从行政相对人处转移的财产或物品。
查封、扣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必须谨慎实施。这种谨慎应首要体现在对实施主体的严格限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而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授权或者说不能授权。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海关、国家安全、行政监察、审计、税收、公安、证券、专利、食品药品卫生、植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是如何的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概括性规定,散见于各国立法,此为常例。而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规定,却鲜有代表性之立法例,常委诸于判例与学说。综观各家所言,以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存续并发生效力是基于缔约及缔约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其内容主要是:

一,告知义务。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将影响对方订约、关乎合同成立或生效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具体又可分为:
1.瑕疵告知。即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之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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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义务。缔约双方应以对待自己利益之注意谨慎对待他方利益,使他方避免因己方之过失或懈怠而遭受损害。比如,当事人一方需要到另一方提供的场所进行缔约活动时,这一行为完全是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因此提供交易场所的一方应负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一旦之对方有损,场所提供方难辞鸿门宴客之咎。

三,协力义务。缔约双方应为合同之缔结相互协助、通力合作,为他方提供便利,不得以己方之经济地位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而取得不当利益,或以虚假陈述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致使对方遭受损失。

四,诈欺禁止义务。双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诈欺是对诚信原则最严重的违背,也是不正当竞争最常用的手段,如恶意磋商使对方丧失与对方订约机会即为适例。故而,法律明令禁止诈欺行为。

五,保密义务。缔约双方为缔约而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些秘密情况,不管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不使他方遭受损害。如受雇人不得向他方泄露雇主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通过前文对先合同义务概念之界定与内容之罗列,可以透视到先合同义务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即先合同义务发生于为缔结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其主体为特定的双方当事人。

二,内容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是针对所要订立及已经订立的合同而言的,其本身并无给付内容,因而不同于合同义务,但又附随于合同之订立及对合同生效之期待。离开缔约,先合同义务即无存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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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间特定性。“先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学界并无深入探讨”,应将其界定为自要约生效时至合同生效时。如果仅就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用关系而言,其产生、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弱渐强的运动过程,本身勿须以两个时间界点来准确地界定其产生和终结。但法律设置先合同义务并非为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赖关系(如朋友之间友情的深浅、信赖的厚薄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因为一般信赖关系不具法律意义),而是为保护特定缔约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因为它可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既然有缔约事实存在,就必然有缔约开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界定。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之设置就是为了保护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这一阶段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期间违反诚信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七,违反义务后的非强制实际履行性。合同义务,因有合同存在,得强制履行;而先合同义务,由于是诚信品格的法律化,其本身并无给付内容,一旦对其违反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即使要求违反者实际履行亦于事无补(何况,其中某些义务固不可强制履行,如保密、忠实等义务),只能委诸于损害赔偿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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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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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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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猥亵罪的定义表现在:
1、客观方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2、客体: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3、主体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主观要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简单地说,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是未经本人的同意,对其进行强制猥亵和侮辱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隐私、自由、名誉等权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应该对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施以惩罚并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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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既不同于违约责任,又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新的责任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并使它取得的地位。大多数学者赞成将诚实信用说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各国立法亦大多予以肯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应依诚信和习惯为之。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表意人相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从事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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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运输车队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方运输车队管理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为确保运输任务按期完成,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施工项目部健全指挥系统。为全面完成南水北调土方运输任务,首先强
  化土方运输领导指挥系统已成立土方运输项目部。土方运输项目部在领导下,全面负责承接的土方运输,任务的组织、领导、指挥工作。对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资金按时结算,安全运输负全部责任。
  
(一)项目部机构设置:
  
1、项目部机构设置原则:本着“清政、精干、效能“原则,设置职务部门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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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项目部设办公室,运输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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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部:负责项目计划实施落实工作确保运输进度,运输调度、安全运输等工作负责装土和卸土现场的调度指挥工作对任务安全完成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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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部组成成员:项目部的环球分公司为主,吸收大车队对领导参见,环球分公司负责所有项目部管理,具体负责运输计划编制、组织落实、调度指挥、资金结算对外业务关系、矛盾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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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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