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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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三种担保物权在审查中的处理方式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有哪些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三种担保物权在审查中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抵押权

(1)不动产抵押权。

基于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

(2)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

因动产抵押权及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于未登记时,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抵押人债务人,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

如果对抵押权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法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不待登记即生效力,故其抵押效力、担保范围均不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人民法院经询问发包人,如果其对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和内容没有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最高额抵押权

2、质权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出质动产为权利设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特别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动产。

(2)权利质权。

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设定的质权,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因此,人民法院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占有相应的权利凭证。

3、留置权留置权以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权利的设定前提,以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宽限期逾期未履行债务为权利的实现前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如果出现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的,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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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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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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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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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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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的客体是质物,质物灭失后,质权也就丧失了其所指向的对象。如果质物全部灭失,则就该质物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如果质物部分灭失,则就该质物灭失部分而发生的质权归于消灭,而动产质权仍然存续于质物的剩余部分。若质物由于质权人怠于妥善保管而灭失,质权人应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质物的灭失不能归咎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的内在缺陷,且依质权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仍不能发现并有效地预防,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若质物之灭失归咎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侵权人应向质权人给付赔偿金。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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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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