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担保人别人不还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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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要帮忙还钱,要归还债务人的全部欠款,可以跟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也可以一次性还清欠款,担保人对于债务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出现债务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担保人就要负责还钱。
做担保人别人不还钱怎么办

一、做担保人别人不还钱怎么办

欠款人不还钱,那么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连带保证,即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意或共同来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欠款人不还钱担保人在能与债权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提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承担的债务。

债务人借钱不还的,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给人做担保人欠款人不还的话,担保人是有可能需要代为还清全部债务的,因为这是担保人的责任。一旦遇到这种情况,为了自身利益,应该通过各种手段督促对方还款。

二、做担保人享有哪些权利

1、催告抗辩权

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非常有益。

2、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此权利。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保证债务是从属债务,但又是一种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保证人也应当享有一般债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比如担保债务已经消灭的抗辩、担保债务尚未生效的抗辩、债务尚未清偿的抗辩等。

5、追偿权

保证人依法履行了保证的义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此时担保人要还钱,要为自己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要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还要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催告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可以向债务人索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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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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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里给别人作担保,这种情况更常见。
私下担保,是不会上个人征信报告的。但素,如果你不代还的话,债主有权找你追偿、以及告上。
一旦闹上法庭,这个诉讼记录就会显示在你的个人征信报告里了。
当了担保人又不替人还钱?嗯,个人征信就从此有了污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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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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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公证对诉权行使的影响
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即,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就排除了诉权。
2、主债权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担保合同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申请执行主债权合同时,能否向法院另行起诉担保人?
虽是针对同一债权,但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有个别合同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情况。比如,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是保证合同没有办理。那么,在依据强制执行公证对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申请执行情况下,能否另行向法院起诉保证人?若法院受理并判决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会形成两个标的相同的可执行依据;若判决保证人对执行债务人和抵押人财产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则又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规定不符。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此判例所传达的观点便是,针对同一债权,在依据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向法院起诉。
3、担保合同能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担保合同是否属于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也一直存有争议。至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了明确的依据。
4、强制执行公证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异同
强制执行公证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都无需经历复杂漫长的诉讼程序,也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两者之间主要区别在于,若债务人与抵押人、质押人不是同一人,或主债权还存在着保证担保,那么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则会将债务人与保证人遗落在外,不能一并主张权利。在担保物权受偿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况下,仍需对债务人、保证人提起诉讼。而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将主债权合同与抵押、质押、保证等从合同一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在申请执行时将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5、强制执行公证对确定执行管辖法院的影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贷款合同等债权文书中关于诉讼管辖法院的约定,会因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排除了诉权,进而不再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往往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涉及土地、工程等政府规划调整事项的案件,影响更大。对于面向全国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每一起案件均需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申请执行,会大大增加维权成本。对此,当事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6、对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法律建议
首先,如果主债权合同之外还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从合同,则应将所有合同一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若其中一个合同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届时便无法一并申请执行。另外,如前所述,在依据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执行的同时,另行起诉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当事人存在着障碍,最终会影响债权实现的效率。
其次,鉴于强制执行公证的执行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为争取执行管辖有利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至少有一项位于债权人所在地,该担保可以是与债权人在同一住所地的保证人、也可以是位于债权人所在地的财产。在其它担保财产足值情况下,对债权人所在地的担保可不做过高要求,比如存款几万元的银行账户,普通自然人的保证等。通过给该担保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从而在申请执行时,使债权人在执行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拥有更多的主动权,规避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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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 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1、丙方担保乙方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恳负责,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
  
2、丙方担保乙方在进入我公司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并与其他公司均已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纠纷。
  
3、乙方在聘用期间,若出现下列情形,无法找到被担保人(乙方)或乙方无力偿还的情形下,丙方负连带职责,须立即履行赔偿义务:
  
(1)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欠款(货物)不还的行为;
  
(2)由于乙方不当行为致本公司蒙受财务或名誉损失时;
  
(3)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4、乙方、丙方基本状况
  担保人 (丙方) 姓名: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职业: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与被担保人的关系 :_________
  被担保人(乙方) 姓名: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5、丙方中途退保,务必经过甲方同意;如果甲方重新找到担保人,须与甲方签订担保书后,方可解除丙方担保职责。
  
6、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不合要求的,不能办理乙方上岗手续。
  
7、经查实乙方与丙方串通、担保不实或进行虚假担保,如系内部员工担保,甲方有权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予以辞退。
8、填写须知:
  
①本担保书是试用合同、聘用合同的附件,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受聘人员均要签订担保书,否则不能录用上岗;
  
② 担保人、被担保人应非夫妻关系,但公司内部员工担保不受此限;
  
③ 担保人、被担保人签名须同身份证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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