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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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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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伤害。赔偿流程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部门来进行认定。当然在此之前肯定是需要有用人单位负责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是什么?

工伤认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伤害。赔偿流程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部门来进行认定。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二、工伤费用如何处理?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劳动能力鉴定费。

发生了工作性伤害之后,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是需要及时的通过工伤认定的流程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的,所以首先就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然后才能过关于工作性的伤害进行准确的审定,同时还需需要完成的流程是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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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流程及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裁定、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裁定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见义勇为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呈送人社局审验。 二、受理申请 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核实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作出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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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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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的流程及时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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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步骤及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的等级及流程是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工伤认定的手续及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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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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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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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这东西一般单位都没有,你可以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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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先找单位相关部门,请他们提供。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说明:以上这些资料,直接去找老板,有可能老板口头上同意你去,背地里却是给你设障碍。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最好先托人,托关系,把这些资料给扫描或复印好。这些资料都是用人单位的一些人事或安全管理部门掌握的。你要先设法收集。千万不要以为老板会大力支持,全心全意为你开绿灯。
二、带上这些资料到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我们这里是先交500元体检,再交700元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业病患都是弱势群体,你有可能会受到歧视,职业病诊断之路有可能会比较长一点,你要做好坚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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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五、办理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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