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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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到十六岁周岁的人,只要犯了故意杀人罪,强奸或抢劫罪的,也可以要求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都是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
未成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定的?

一、未成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3、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4、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年龄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同样会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只要已满十六周岁就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已满十四未满十六的,就会结合犯罪的性质来进行确定,如果造成比较恶劣的情形,同样会为此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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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
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年龄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
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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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负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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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年龄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年龄应该怎么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
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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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设定为十六岁。但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者,犯特定严重罪行需担责;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者,在性侵犯案中致人死亡或重伤且情节极恶劣,经最高检批准追诉,亦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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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要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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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叫嫌疑犯吗?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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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杀人罪嫌疑人的犯罪年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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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犯罪责任年龄的人犯罪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犯罪嫌疑人吗? ?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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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是什么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定义如下:年满十六岁者需对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岁但未满十六岁者,对特定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需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二岁但未满十四岁者,在故意杀人、重伤致残等极端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需承担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岁的犯罪者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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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叫犯罪嫌疑人吗?
[律师回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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