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同时继承债务,但继承的债务以遗产的价值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继承法根据宪法中“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
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具体表现在:
财产继承权不分男女,平等享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应当均等;
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分男女都有权代位继承父或母的遗产;
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自主决定再婚与否。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述继承法条文内容均显示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所以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继承债务,但继承的债务以遗产的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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