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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诉前财产保全不能对抗抵押物权,执行被保全的财产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因此我们了解到,诉讼前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是不可以用这项权利对抗抵押权,抵押权依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进行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不保全会导致权利人收到严重的损失,不利于诉讼的开展的,并且需要提供担保才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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