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该怎样确定故意,过错的属性认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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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应该怎样确定故意,过错的属性认识是怎样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应该怎样确定故意,过错的属性认识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应该怎样确定故意

1、对故意的判断依据是主观标准,一来此种行为比较容易判断,以主观标准加以认定不至于使得受害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二来此种行为采取主观标准也能有效的实现立法宗旨。

2、故意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过错的属性认识是怎样的

(一)过错具有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属性。

具体来说,主观过错形态应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1、故意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的主观过错形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知或者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这两种心理状态都是导致过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而过错本身也体现在这两种主观心理状态中,也可以说,行为人有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本身就是过错。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过错具有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属性。

(二)过错具有客观行为和客观联系的属性。

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故意,主要取决于对于主观意识的判断,一来此种行为比较容易判断,以主观标准加以认定,以不至于使得受害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为主要标准,二来此种行为采取主观标准也能有效的实现制定法律的初衷。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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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刑法上的任何行为属性归类最终都是为了确定该行为的罪责形式。根据上文图标内容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垂直的分类在分类的归属上与法律效果上没有必然的联系。当我们在做法律的时候,必须考虑分类的实益。垂直分类的实益是帮助我们清楚错误是发生在犯罪阶层体系中的哪一领域中,但这项实益所表现的意义仅止于此。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上垂直分类显得毫无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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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错误,显然不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因为,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事实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形。对于假想防卫而言,虽然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事实,但是行为人误信为存在而实施了防卫行为,这是一种与违法性本身错误不同的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在假想防卫的第二个认识错误过程中,行为人在误认为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而实施防卫行为,并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的适当性。因此这种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区别在于:违法性事实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就假想防卫而言,是“行为人在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时,误信为有而事实的防卫行为,是对急迫不正的侵害这种事实本身的误解。与此不同,行为人误信即使没有急迫不正的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时,这种错误就是关于规范本身的认识错误,当然相当于法律的错误”。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们不能将这两个认识错误割裂开来,仅根据其中的一种认识错误而简单地将假想防卫视为事实认识错误或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假想防卫应当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综合体,是一种与单纯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不同的第三种错误类型。前述图表亦清楚地表达了,诸如假想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简而言之,假想防卫是以认识对象为划分标准的一种的认识错误类型。这种观点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亦得到支持。例如有日本学者指出,“事实前提之错误,乃既非构成要件错亦非禁止错误之独自的错误,其系以构造上之类似性为基础,而肯定阻却视为责任要素之故意。德国学者亦指出,“对合法化事由被认可之情形的错误(允许构成要件错误)的处理,存在着争议。这里所指的是介于构成要件错误和间接的禁止错误之间的特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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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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