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肇事逃逸具体,逃逸船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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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肇事逃逸具体,逃逸船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一、船舶肇事逃逸具体

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这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船舶肇事逃逸事件同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四十二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

二、逃逸船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对已查实的逃逸船,应责令其承担因肇事逃逸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2)对肇事逃逸船舶及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逃逸船主要责任人员船员适任证书;

(3)对已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碰撞事故责任划分成了两部分,即碰撞事故发生之前船舶操纵的过失责任和船舶碰撞发生后的逃逸责任。

逃逸责任是损失的扩大责任,因此在判定责任时应当将两者综合考虑。

(4)对企图追越的船舶,应当鸣放声号,以表示自己船的行动意图。

对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显示我船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号灯。

被告船作为追越船和拖带作业的船舶没有按照规定避让、施放声号和显示号灯,应当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船发觉碰撞危险临近时,有背离规则避免碰撞的义务,但这是权利船在让路船不遵守规则并发生紧迫危险时所采取的被迫无奈的紧急避险措施。

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是很小或者是不承担责任。

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来,船舶肇事逃逸一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一般是由海事法庭进行管理,如果对于海事法律仍不太了解,亦或是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来律图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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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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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协议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其赔偿。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转移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以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于乙方负补充之责。第十五条本协议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通则》及《海商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船舶租赁协议 船舶租赁协议ttttt
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船舶优先权有一定的特征,并且船舶优先权是根据船舶优先权种类的不同来确定其特征的,我们都知道船舶优先权包括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船舶优先权产生时,船舶为A所有,至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时,或许已为B所有,义务人已发生变更。正是这种相对的不稳定性,给权利人申请扣船或提讼时确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造成不小的麻烦,加上义务人可以跨国界等原因,以对人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常常面临一定的困难。英美法建立的以对物诉讼来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制度,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物诉讼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避免这一困难,方便权利人。《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该条规定对于方便船舶优先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了相当的便利。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二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就《海商法》而言,不仅规定了第二十二条中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还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在受偿上的最优序位。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必须得到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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