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有包括侵犯隐私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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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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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包括侵犯隐私权吗,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人身损害赔偿有包括侵犯隐私权吗

一、人身损害赔偿有包括侵犯隐私权

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侵犯隐私权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隐私权赔偿是属于两种不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

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

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

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

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

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人身损害赔偿和侵犯隐私权赔偿是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隐私权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而侵犯隐私权赔偿一般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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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指权利主体能够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的权利。 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公民的住宅神圣不侵犯等。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显然为了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起码人格,特别是其人格尊严,所以其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即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与保守的权利。 凡是仅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收集、公布。比如,目前药品销售人员无孔不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患者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推销药品。这里即有一个尖锐的问题:我得什么病、吃什么药是个人隐私问题,医院的有关人员是否有权不经我的同意,即让别人来了解这些情况呢? 3.“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论是自然人将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创作素材;还是利用自己平时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均应当认为是一种权利。 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既可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只要其对隐私的利用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即不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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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律师回复] 一、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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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包括哪些?
公民隐私权的内容: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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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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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的主要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指权利主体能够完全依自己的意志来支配自己的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与破坏的权利。 包括普通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窥视和骚扰、公民的住宅神圣不侵犯等。保障自然人个人生活的安宁显然为了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起码人格,特别是其人格尊严,所以其是隐私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即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控制与保守的权利。 凡是仅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信息和资料,包括诸如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生活经历、信仰、爱好、婚姻、财产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调查、收集、公布。比如,目前药品销售人员无孔不入,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患者的电话号码或家庭住址,推销药品。这里即有一个尖锐的问题:我得什么病、吃什么药是个人隐私问题,医院的有关人员是否有权不经我的同意,即让别人来了解这些情况呢? 3.“隐私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有关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不论是自然人将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作为文学创作素材;还是利用自己平时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信息拍摄广告、制作摄影作品;或是利用自己的住所、日记、资料等私人领域为自己谋取某种利益,均应当认为是一种权利。 民事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既可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也能为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只要其对隐私的利用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即不属于违法行为。
侵犯隐私的主要行为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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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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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
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
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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