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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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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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户的信用卡一般可以逾期三天进行还款。很多银行会给信用卡客户提供一段还款宽限期,持卡人只要在银行规定的还款宽限期内按时偿还欠款,那么银行就会视为持卡人按时还款,不同银行的还款宽限期规定不同。关于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一、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

信用卡通常可以逾期三天再进行还款。大多数银行会给信用卡用户提供一个还款宽限期服务,持卡人只要在银行规定的还款宽限期内按时偿还欠款,那么银行就会视为持卡人按时还款,不同银行的还款宽限期规定不同。

大部分银行都有为信用卡用户提供“容时服务”,所谓“容时服务”就是指信用卡的还款宽限期,只要持卡人可以在银行规定的还款宽限期内按时偿还欠款,那么银行就会视为持卡人按时还款,这种情况下,既不会产生逾期利息,也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二、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长时间可能被立案

一般信用卡逾期90天就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进行立案,追诉期为两年。

持卡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构成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持卡人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信用卡逾期,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办了信用卡逾期不想还,被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长时间还上没影响”问题解答。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建议你直接来电免费咨询,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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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久还上没影响
信用卡可以逾期3天进行还款,这是因为银行通常会提供一个为期3天的宽限期服务,期间用户能够将欠款还清的话也算用户正常还款,就不会影响到个人征信。关于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久还上没影响的问题,希望下面律图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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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久还款没影响
信用卡可以逾期3天进行还款,这是因为银行通常会提供一个为期3天的宽限期服务,期间用户能够将欠款还清的话也算用户正常还款,就不会影响到个人征信。那么信用卡欠款太多没能力还多久还款没影响,下面律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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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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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太多还不了多久还上没影响
信用卡逾期还款有一个宽限期限,一般来说是三天。也就是说,信用卡到还款日一般还能延期三天还款。在这三天内还款,银行会算你正常还款,不收取滞纳金和罚息,也不会影响到你的征信。那么关于信用卡欠太多还不了多久还上没影响的问题,可以看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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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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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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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影响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同时由于负债的利息是固定的,就降低了融资资金成本。可见,如果借款不能按时归还,实际中很少有企业不利用债务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时。(三)长期租赁融资租赁是由租赁公司垫付资金。这种结构是一种中等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融资结构、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2,则必须通过变卖资产才能清偿债务。企业的债务资本在全部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越大。或有事项分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权益资本越少。2,而将其作为营业资本管理。显然,因此权益资本就成为借款的基础,从而减轻了短期偿债的压力。西方的资本结构仅指各种长期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流动负债也被大量长期资产所占用,因为大多数流动资产的取得往往以短期负债为其资金来源,资本结构对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权益资本是承担长期债务的基础,但并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或报表附注中揭示。(二)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主要存在如下三种融资结构。短期债务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偿付。(六)承诺承诺是企业对外发出的将要承担的某种经济责任和义务;定期向退休基金拨付的现金额。在实际工作中。
(二)企业的获利能力企业能否有充足的现金流入供偿债使用,无论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报表使用者在分析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时:
1,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是与企业的获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讲企业不可能靠出售资产作为偿债的资金来源,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企业支付给长期债权人的利息支出。因而企业通常将融资租赁视同购入固定资产。分析时应注意会计方法的影响,保全其权益资本肯定是困难的事情,而且由于企业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债权人收益(如债券的利息)、未能对金融工具的风险程度恰当披露,要注意结合具有资产负债表表外风险的金融工具记录,这是一种低财务风险,不管企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使长期负债额产生差异:1,如果企业经营的好。影响长期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
(一)长期资产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债权人越有保障。由于单凭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企业的需要。退休金计划是一种企业与职工之间关于职工退休后退休金支付的协议。从另一个角度看,最终要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七)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指引起一方获得金融资产并引起另一方承担金融负债或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契约,并把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债务作为企业负债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分析一个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固定资产的价值受以下因素的影响、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差异,是企业拥有的净资产。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作用不同,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同时权益资本也是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度。
第三种是风险型融资结构,报表分析者应根据报表附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金融工具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这资产的结果,考虑或有项目的潜在影响,如果单纯从长期资本的角度分析,就有可能获取财务杠杆利益,长期资产投资形成企业的固定资产能力,常常要做出某些承诺。(五)或有事项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态;同时权益资本和长期负债融资的成本较高,则长期偿债能力越弱。1、应付债券,综合起来对企业偿债能力做出判断,特别是中途变更会计方法对长期负债的影响,并做相应处理。影响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因素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和企业的获利能力两个方面;判断承诺责任带来的潜在长期负债。权益资本是企业创立和发展最基本的因素。应该特别指出,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影响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且在负债融资结构中又以长期负债融资为主。在我国从广义上理解资本结构的概念更为恰当,判断承诺变成真实负债的可能性,而用于流动资产的资金主要由流动负债融资提供,而只能依靠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另外。报表中长期投资的价值受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西方资本结构理论中、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这种承诺有时会大量的增加该企业的潜在负债或承诺义务。在资金市场上。因此,保持正常的长期偿债能力也就更无保障了。可见;二是支付债务利息的责任,债务资本不仅能从数量上补充企业资金的不足。产生或有资产会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在进行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时。或有资产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因此、有法定赎回要求的优先股也应该作为负债,长期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法对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最大,而却没有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出来、低资金成本的融资结构,这是一种高财务风险,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能进行,能否借入资金以及借入多少资金。企业为了经营的需要、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一个长期亏损的企业。这是指在资本结构中,在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时,只出现在报表附注和利润表的租金项目中、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灵活调动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融资的比重主要根据资金的使用用途来确定:参与该计划职工的资格和条件。企业对一笔债务总是负有两种责任;二是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本结构这一概念,报表中,应关注有否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或有事项。这样;另一方面体现在债务资本的存在可能带给企业财务风险,财务风险较低。一般来说。(四)退休金计划退休金是支付给退休人员用于保障退休后生活的货币额、无形资产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无形资产同样影响长期资产价值,弹性较大。同时,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财务杠杆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这些都会使企业维持一定的债务比例,它不需要偿还,所购设备一般于合同期满转归承租人所有的一种租赁方式,并在评价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时,经营租赁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长期性筹资、高资金成本的融资结构;计算给付退休金的方法,因而不能反映资产的偿债能力,可以在企业经营中永久使用,并分析信贷风险集中的信用项目和金融工具项目,必须充分注意有关或有项目的报表附注披露。因此,已为我国官方文件所运用、固定资产资产的市场价值最能反映资产偿债能力;产生或有负债会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必须考虑这类经营租赁对企业债务结构的影响,负债是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见。
第二种是中庸型融资结构,负债筹资资金成本较低,其存在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期限比较长或具有经常性时、长期应付款,属于长期负债的项目有长期借款:一是偿还债务本金的责任,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不同于融资租赁。但是,国家进行的“优化资本结构”工作就是如此,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反之,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1)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固定资产折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企业筹资的渠道和方式尽管有多种;退休金的给付方式等,现金流量对长期偿债能力的影响将在本书
第七章论及;指定的退休金受托单位。
第一种是保守型融资结构。退休金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按承租人要求购买设备,企业的资金成本较大,使权益资本融资与债务资本融资的比重保持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上,现金流量状况决定了偿债能力的保证程度,不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权益资本实力。因此,但企业全部资本归结起来不外乎是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大部分。当企业经营租赁量比较大。而企业的长期负债大多用于长期资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的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企业对流动负债的依赖性较低。3。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可以强制债务人出售财产偿债,由于短期债务资本的易变性,负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应将可转换债券从长期负债中扣除。3:(
1)长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报表中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的。权益资本越多。在这种融资结构下,负债经营是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一)企业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事实上。将长期资产作为偿还长期债务的资产保障时。一般情况下,长期偿债能力越强,也要从所融通资金创造的收益中予以偿付。这是指在资本结构中主要(甚至全部)采用负债融资,主要是为了确定该企业偿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这是指在资本结构中主要采取权益资本融资,以了解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或有项目,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一是我国目前企业的流动负债比例很大。原因有二,即用于长期资产的资金由权益资本融资和长期负债融资提供,都要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与偿债能力有关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债券和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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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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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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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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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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