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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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

一、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

1、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

2、保证人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内容

1、连带责任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

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

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2、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对“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人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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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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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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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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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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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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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是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是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资法》)第二条指明,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该企业对外所欠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不仅指投资人所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如投资人的其它动产与不动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等)。《个资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法律意义与现实上讲,除国外以前有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公司)外,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未规定可设立无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法律上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惟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的国情,现阶段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在原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在规模经营与整体经济实力上,比个体工商户大而强一点罢了。我国有的地区工商登记部门,虽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在法人企业序列,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甚至达到了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登记企业并没有摆脱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与经营管理模式,加上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有国有独资法人企业即国有独资公司,而没有个人独资公司的原因,现阶段这种企业只是从形式上看酷似法人企业,但从实质上看不能认定为法人企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为何在法律上要承担无限责任呢
笔者理解,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承担责任的实质。其理由: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纯属投资人个人的经营管理行为,不像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具有企业集体经营管理的行为,而单独经营管理的行为具有随意性,缺少约束性,集体经营管理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制约性,企业的经营效益盈亏来自经营决策层,效益盈亏直接影响于债务的清偿。二是企业的财产使用与处理的公开程度决定了承担责任的公平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人在使用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上,有完全的隐蔽性或不公开性,不像法人企业那样公开透明,有相互监督(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制。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资金管理上与家庭管理模式,实质上没有什么两样,这样必然导致收支不清、盈亏不清,有的甚至债权债务不清。这种经营收支与个人日常消费的混同,怎能分类到有限责任上呢 在《个资法》中虽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入会计核算等,但这种企业通常让直系亲属管账、管物,缺少事实上的监督,所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无疑是正确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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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可不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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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准备起诉担保人,不知道规定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单独起诉连带担保人的规定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原告:某银行
住所地:
负责人:
被告:刘某,男,家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本案借款合同及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合法有效;
2、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53万元及相应利息1805809元(此利息算至2013年1月21日,剩余利息计算至还清时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实支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1日,债务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2009字第8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6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2009年11月11日,原告给债务人发放了该笔贷款。随后刘某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贷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刘某亦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某银行
年 月 日
二、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8、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9、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担保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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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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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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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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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单独起诉连带担保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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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是否可以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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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连带债务?如何区别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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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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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是否能够单独就连带责任起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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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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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与不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什么是连带责任和不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是什么 1、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负有债务的责任人存在几个以上,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分类 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人应对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自承担的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人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不同。 根据连带责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根据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主合同、从合同都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根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a.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b.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 c. 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责任呈现相互重合的状态。 虽然多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各自,但是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 d.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侵权责任就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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